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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08-12-17 16:43:08 来源:
一、实行时间
2008年04月01日起
二、目的
我市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
三、资金主要来源
⒈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
⒉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
⒊社会捐赠;
⒋救助基金孳息;
⒌财政补贴;
⒍其他资金
注:救助基金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资金主要支出
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四种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㈠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㈡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㈢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㈣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五、备注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但额度一般不得超过一万元。《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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